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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MS/VOCS废气在线监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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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仪器要求

(一)资质认证

1、具有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书。

2、具有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总站出具的产品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

3、仪器的名称、型号必须与上述证书及检测报告相符合,且在有效期内。

(二)技术要求

1、监测指标

 

污染物排放类型自动监控点位置污染物监测项目
企业有组织排放排放口
企业特征污染物、VOCs
企业无组织排放厂区边界企业特征污染物、TVOC
园区
园区边界
氨气、硫化氢、VOCs、企业特征污染物

  2、主要设备技术参数(见技术方案)

 二、安装指南

(一)安装监测点选择

1、有组织排放安装监测点选择

 1)依据企业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及排放节点和治理工艺流程确定安装监测点位;

2)监测点位应位于固定排放通道的后端;

3)监测点应不受环境光线和电磁辐射的影响;

4)排放通道震动幅度尽可能小;

5)安装位置应避免所监测气体中水滴和水雾的干扰;

6)取样装置的安装应确保不漏风;

7)安装连续监测系统的工作区域必须提供稳定可靠电源;

8)采样或监测平台应易于人员到达,并有足够的空间,便于日常维护和安全操作;

9)具体要求可以参照  HJ/T75 和HJ/T76-2007 中相关要求。

 2、园区及厂界安装监测点选择

 1)监测本地区主要固定污染源及工业园区等污染物聚集区对当地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 原则上设置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污染物高浓度区以及对环境空气质量有明显影响的地区。

2)依据主要排放源的强度和主要污染项目布设,应设置在源的主导风向和第二主导风向的下风向的最大落地浓度区域内。

3)对于较集中的工业园区,应设置在主导风向和第二主导风向的下风向的工业园区边界,兼顾最大排放源和最大落地浓度区域。

4)具体点位的选择可以参考 HJ664-2013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及 HJ/T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二)安装技术要求

1、有组织排放在线监测技术要求

1)安装点位于气态污染物混合均匀的位置,测得的气态污染物浓度或者排放速率能代表固定污染源的排放, 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和烟道负压区域, 测定位置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具体要求可以参照 HJ/T 75 中烟气 CEMS安装要求。

2)有组织排放废气中含强腐蚀性气体时,样气经过的器件或管路需选用耐腐蚀性材料。

3)如样气中粒状物含量过高,应设置过滤器,必要时需安装高频高压自动反吹装置。

4)如在防爆区安装,设备需具有防爆安全性并通过防爆安全检验认证或安装在符合现场安全管理的防爆房间内。 监测系统的防爆等级应能达到安装环境的危险场所的分类等级。

5)采样探头、采样管线、仪表回路所用的材质为低吸附性和低气体渗透率, 不释放干扰物, 所监测的物质在气路中能稳定保存。

6)应具备全系统校准功能,即能够完成从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预处理设备和分析仪器的全系统校准;同时应具备近端校准功能。

7)采取抽取式采样法,采样管线走向优先为垂直向下走向,如达不到,应保证走向向下倾斜度大于 5°,管路无低凹或凸起,最小弯曲半径不小于 30cm。

8)采取抽取式采样法,样品传输管线应长度适中;样气湿度较大时,应使用加热传输管线或者稀释法。 加热传输管线应温度均匀稳定、 保温性能良好, 加热传输管线温度设置应大于样气露点温度或者样气温度 10℃,不能有露珠凝结。其实际温度值应能够在机柜或系统软件中显示查询。

9)若一个总排气管连接有多个排气支管时,应将连续监测系统安装在该总排气管上,不得只在其中的一个支管上安装一套连续监测系统,将测定值乘上倍数作为整个源的排放结果。

10)施工应满足  GB50205、GB50093、 GB50168的有关规定。

11)气体流速采用皮托管法测量的设备, 安装时全压口应正对气体流向, 静压口背向气体流向,与气流方向的偏差角度最大不得超过± 5o 。

12)从探头到分析仪的整条采样管线的铺设应采用桥架方式,管线倾斜度不得小于 5o ,防止管线内积水, 在每隔 4 m~ 5 m 处装线卡箍。

13)电缆桥架安装应满足最大直径电缆的最小弯曲半径要求。电缆桥架的连接应采用连接片联结。配电套管应采用钢管和PVC管材质、配线管,其弯曲半径应满足最小弯曲半径要求。

14)电缆的敷设应将动力电缆与信号电缆分开敷设, 保证电缆通路及电缆保护管的密封, 自控电缆敷设应符合输入、 输出分开,数字信号、模拟信号分开的配线和敷设的要求。

15)各联接管路、法兰、阀门封口垫圈应牢固完整,均不得有漏气、漏水现象。

16)所有的管路、气路阀门、排水系统安装后应畅通和启闭灵活。连续监测系统空载运行 24h 后,无渗漏现象。

17)连续监测系统应满足设计承压要求,采用模拟试验检验,管路不得出现脱落、漏气、漏水、振动强烈现象。

18)反吹系统应进行耐压强度试验, 试验压力为常用工作压力的 1.5 倍。

19)在防爆等区域安装施工、检查和维护应符合GB3836标准中相关规定。

20)具体要求可以请参考 HJ/T76-2007 有关规定。

2、园区在线监测技术要求

2.1 采样装置

1)采样装置应连接紧密,避免漏气。采样装置总管入口应防止雨水和粗大的颗粒物进入, 同时应避免鸟类、 小动物和大型昆虫进入。采样头的设计应保证采样气流不受风向影响, 稳定进入采样总管。

2)采样装置的制作材料,应选用不与被监测有机物发生化学反应和不释放有干扰物质的材料。 一般以聚四氟乙烯或硼硅酸盐玻璃等为制作材料。

3)采样总管内径范围(  1.5 ~15)cm,总管内的气流应保持层流状态,采样气体在总管内的滞留时间应小于 20s,同时所采集气体样品的压力应接近大气压。 支管接头应设置于采样总管的层流区域内,各支管接头之间间隔距离大于 8cm。

4)为了防止因室内外空气温度的差异而致使采样总管内壁结露对监测污染物吸附, 采样总管应加装保温套或加热器, 加热温度一般控制在( 30~50)℃。

5)分析仪器与支管接头连接的管线应选用不与被监测污染物发生化学反应和不释放有干扰物质的材料;长度不应超过3m,同时应避免空调机的出风直接吹向采样总管和支管。

 6)分析仪器与支管接头连接的管线应安装孔径≤ 5μ m的聚四氟乙烯滤膜。

7)分析仪器与支管接头连接的管线,连接总管时应伸向总管接近中心的位置。

8)在不使用采样总管时,可直接用管线采样,但是采样管线应选用不与被监测污染物发生化学反应和不释放有干扰物质的材料,采样气体滞留在采样管线内的时间应小于20s。

2.2 校准设备

1)监测系统的校准设备应具备手动和自动校准功能。

2)校准设备输出校准气浓度范围应大于或等于分析仪器量程范围。

3)校准设备实际输出标气浓度与设定浓度偏差应小于或等于2%。

4)校准设备应具备与大气压力平衡功能。

5)校准设备流量计精度应小于或等于1%F.S.。

2.3 气源装置

1)载气提供采用钢瓶气或氮气发生器,提供的氮气纯度应大于 99.999%。

2)氢气提供采用钢瓶气或氢气发生器,提供的氢气纯度应大99.999%。

3)零空气提供采用钢瓶气或零气发生器,提供的零空气符合以下指标: SO2< 0.1ppb ,NO< 0.1ppb ,NO2< 0.1ppb ,CO< 0.02 ppm,O3 < 0.1ppb ,H2S<0.1ppb,NH3<0.1ppb,HC < 0.005 ppm 。

2.4 分析仪器

1)分析仪器采样模块应能够计算出标准状态下采样体积。

2)分析仪器样品富集模块采用由不锈钢或硼硅酸盐玻璃制成样品吸附管,样品吸附管需方便更换。

3)分析仪器热脱附模块能在短时间内加热吸附管对样品进行热脱附,脱附后的样品能被载气快速带入色谱柱中分析。

4)分析仪器色谱分离单元由色谱柱和柱温箱组成。

5)分析仪器监测单元对目标化合物响应良好。

6)分析仪器气路控制单元能控制载气和辅助气流量,配备 FID监测器时应能判断监测器工作状态具备熄火自动断气保护功能。

7)分析仪器应具备仪器控制及数据处理单元。

2.5 仪器控制及数据处理单元

1)仪器控制及数据处理单元应具有中文或英文界面工作站。

2)能编辑工作方法,显示仪器工作状态和运行参数。

3)能显示实时色谱图,并能对监测组分进行定性定量分析。

4)具备自动积分功能,能自动识别目标化合物色谱峰并进行自动积分。

5)能在色谱图中显示化合物名称和保留时间等信息,保留时间数据应能精确到 1s。

6)具有质量浓度和体积浓度单位切换功能,最小显示单位0.01ppb 或 0.1 μg/m3。

7)具有校准曲线建立、保存、导入和导出功能,能显示校准曲线方程和线性相关系数。

8)能显示各个目标化合物浓度,并能显示、查询。

9)能够记录存储至少 3 个月以上的有效数据,具备历史数据查询、导出功能。

10)仪器掉电后,能自动保存数据;恢复供电后系统可自动启动,恢复运行状态并开始正常工作。

3、厂界在线监测技术要求参照园区在线监测技术要求

4、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技术要求

1)具有中文界面数据采集和传输软件。

2)应具有数据通讯功能,周期地采集仪器发来的各种信息,进行处理、存储,显示告警信息和相应数据。

3)具有网络接入功能,能向有关部门定时传输数据和图表,并随时接受数据查询。定时发送时钟命令并校准时钟。传输协议应符合 HJ/T212-2005 的要求。

4)显示仪器现场工作状态, 可设置条件查询和显示历史数据,实时显示各目标化合物监测数据和相关仪器参数。

5)能实时显示  C2-C12总烃浓度,并表示为以碳计浓度。

6)能生成小时(至少 45min 的有效数据)、日(至少 18h 的有效数据)、月(至少 22d 的有效数据)报表,报表中应给出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参加统计的样本数。

技术要求参考环保标准   HJ654-2013。

5、监测房技术要求

1)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的在线监测站房及配套设施建设,要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潍坊市环境监控中心关于规范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站房的通知》(潍环控〔  2017〕 15 号)要求进行。

2)厂界、园区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站房及配套设施建设,参照《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  HJ655— 2013)要求进行。

3)站房须有可燃氢气气体泄漏应急排放装置,包括氢气检测器传感器(带 4-20MA输出)、消音按钮、 测试按钮、 复位按钮、风机强制启动开关。当室内可燃气体超标时,自动报警,同时启动排风机排除室内空气。

4)站房必须配备防爆空调,防爆灯具,防爆配电设施。控制系统安装在防爆箱内。

三、联网技术要求

1、完成现场安装,并正常运行168 小时后,可向环保部门提交联网报告,申请将在线监测数据接入环保部门的在线监控平台。

2、自动监控系统通讯协议参照HJ/T212 的要求。如遇该协议升级或改版,应能适时兼容或按照新的传输协议修改现场数据采集

软件,以保证数据的正常传输。

3、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应保证数据采集率达到 75%以上。

四、验收

1、企业或园区在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设备安装、联网、试运行正常后,将验收所需的各项材料整理上环保局, 并经环保部门审核无误后,企业或园区申请进行现场验收。

2、环保部门收到现场验收申请后,组织现场验收。对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出具验收合格报告,其有效数据将用于相关环境管理工作;对验收不合格的,环保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相关企业或园区按要求整改后,再重新申请现场验收。



改变,正当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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